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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汾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09]111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9〕111号)


  

  尧都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临汾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纠正和妥善处理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遏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范围

  

  东至108国道东侧100米,南至108国道南侧100米,西至大运高速公路,北至309、108国道北侧100米范围以内,2008年1月1日以来已建、在建的违法违规建筑。

  

  


  二、整治对象

  

  1、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建筑;

  2、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建筑;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5、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

  

  


  三、整治要求

  

  1、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各类违法建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拆除,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2条)

  2、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土地法规给予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

  3、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超范围占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超出部分一律拆除,并对超范围占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对超范围占地未严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违法建筑和其他违反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按土地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范围占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依据:《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7条)

  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影响的,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改,补办手续,视情节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

  5、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①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和造成严重建设纠纷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②未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和造成严重建设纠纷的违法建筑,建设容积率超出批建容积率20%以下的,按建设工程造价5%-10%处以罚款,责令补办规划手续;建设容积率超出批建容积率20%以上的,超出20%以上部分必须拆除,按建设工程造价7%-10%处以罚款,责令补办规划手续。(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

  6、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一律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6条)

  7、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筑,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手续,并对施工企业处以1万元罚款,施工企业失去联系无法缴纳的,由建设单位代缴。(依据:《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第13条)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领导组,统一组织领导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领导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做好各自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整治工作组、法制工作组、保障督查组、宣传报道组。

  1、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抽调市委宣传部、市环保、人防等部门和尧都区、临汾开发区人员组成,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尧都区、临汾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按违法违规建筑整治工作要求,做好整治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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