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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医[2009]17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试行)》的通知

  (湘价医[2009]170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规范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行为,维护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行为,维护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相关当事人的价格行为,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与医疗机构直接交易形成的价格为中标价格,医疗机构以中标价格作为实际购进价格,中标药品配送到全省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的费用,包含在中标价格之中。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对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对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中标价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为专家评标议标和厅际联席会议定标提供价格依据,并负责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投标报价指导价格、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审核和发布工作。

  

  各市州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辖区内的实施,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参与网上集中采购药品的相关当事人(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网上集中采购药品的价格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政策规定,入围药品须保持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包装材料之间的合理差比价关系。药品中标价格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最高零售价格或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不按国家差比价规则投标的不得中标,已中标的按废标处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根据药品中标价格(实际购进价格),顺加规定的差别流通差率后制定药品零售价格。医疗机构按规定制定的零售价格,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集中采购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采购周期内如遇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药品价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仍应按购销合同配送和购进药品,医疗机构按调整后的实际购进价格顺加规定差别流通差率制定调整后的零售价格;原零售价格低于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其零售价格;原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的,须执行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

  

  


  第七条  医疗机构按本办法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除因国家或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价格外,执行时间与采购周期同步。

  

  


  第八条  为鼓励医疗机构使用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药品,根据药品实际购进价格的高低,实行差别差率。本通知规定的差别流通差率为最高差率,医疗机构以按低于、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差率作价销售。

  

  药品差别流通差率如下表:

  

  

实际采购价格

最高差别流通差率

调整差额

1元以下

40%

0

1.01-5元

35%

0.05

5.01-10元

25%

0.5

10.01-50元

15%

1.0

50.01-300元

10%

2.0

300.01-500

8%

9

500.01-1000

5%

15

1000.01以上

加价75元

 



  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计算方法:

  

  医疗机构零售价格=实际购进价×(1+差别流通差率)+调整差额。

  

  实际购进价格是指某种药品最小计价完整包装单位的价格,其中注射剂以支或瓶为最小计量单位,其他剂型以现行最小包装为计量单位,如盒、瓶等。

  

  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舍:一百元及以上的,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一百元以下、一元以上的,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一元以下的,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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