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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医[2009]163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10-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36个试点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36个试点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价医[2009]163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湘发〔2009〕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20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36个试点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36个试点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实施意见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工作之一,是惠及千家万户福祉的一项民生工程。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2010年1月31日前在我省36个县市区(名单附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率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管理,顺利推进试点县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价格的现实情况出发,根据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医改基本原则,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合理制定36个试点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价格,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行为,努力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让人民群众明显感受到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带来的实惠,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基本原则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基本药物定价,既要考虑企业有合理利润,鼓励生产基本药物,又要切实降低不合理的药品价格,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36个试点县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价格由省统一制定,不再区分原研、专利、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等层次。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即按购进价格销售,其购销差价由财政给予补偿。

  

  


  三、基本药物按照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投标报价指导价格,实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基本药物投标报价指导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不高于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发布的基本药物最高零售限价;

  

  2、不高于省物价局公布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投标报价指导价;

  

  3、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行基本药物的平均购进价格。

  

  


  四、基本药物投标报价指导价格按上述原则测算后,经组织相关部门和药品专家评议,再由省物价局统一发布。药品生产经销企业通过省政府设立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按不高于省物价局发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投标报价指导价,根据药品招投标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竞价或议价,形成统一的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省物价局以统一采购价格作为基本药物的最高零售价格,向社会公布。36个试点县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不得突破省统一发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组织实施

  

  第一,全省物价系统尤其是试点县市区物价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增强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全省36个试点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率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为全省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种先行示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要以高度责任感来认真对待,绝不能因为价格政策落实不到位、衔接不上而影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效果。

  

  第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照省政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36个试点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要全部到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特别是36个试点县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工作联系点制度,深入基层医疗机构宣传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了解实情,掌握第一手资料。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之日起至2010年的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专人蹲点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市州物价局要将本地基本药物价格管理的实施方案、工作责任人、联系点等情况在2010年1月15日前报送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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