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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做好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做好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省林业厅 关于全面做好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4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84号)的要求,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高金融支持林业发展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林业金融服务工作。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又一深刻变革。我省有5996万亩集体林地,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1%。林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重要职责。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10月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配套改革,完善政策,加强扶持,搞好服务,规范管理,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督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为金融服务创新提供了机遇。积极做好林业金融服务工作意义重大,有利于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有利于现代林业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全省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探索满足和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创新保险产品,大力开展森林保险业务,为推动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促进全省林业健康发展。 二、全方位做好林业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工作。 (一)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扩大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的覆盖面。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分散的低收入农户和贫困户进行合作造林等小面积种植的资金需求。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节育户优先给予提供林权抵押贷款。鼓励林农走“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道路,探索创新“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的信贷管理模式,推动林业合作组织发展,鼓励林农走集约化经营道路,促进提高林业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发挥林业产业化龙头带动面广、与林农关系密切的特点,大力开展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支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林业产业集群的形成。 (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和贷款抵押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机制,利率定价既要合理覆盖林业信贷风险,又要使林业农户、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能够承受融资成本。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信用等级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强、产出效益好的优质林业企业,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