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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辽市政办发[2009]65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09年城市廉租房分配管理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09年城市廉租房分配管理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2009年城市廉租房分配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阳市2009年城市廉租房分配管理方案

  


  为做好2009年城市廉租房的分配和管理,继续解决城市低保户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对象及分配指标

  

  (一)分配对象。户口在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且截至2009年11月底仍在上述区内享受低保待遇的无房户。其中对“三无户”(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残疾户、三辈以上(包括三辈)居住拥挤户、复转残疾军人户、长期重病户等家庭及能独立生活且无住房的孤儿户,给予优先照顾。

  

  家庭离异后符合廉租房分配条件、离异前有住房的,离异满3年后才能享受分配廉租房待遇。

  因动迁等原因造成的非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不在此批分配范围之内;已分到廉租房的家庭成员,不论何种原因都不能再享受分配廉租房待遇。

  

  (二)分配指标。根据各区低保户无住房数量占全市无房户数量的比例,并考虑各区承担费用情况综合确定。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应由户主作为申请人(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为其办理低保户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租用廉租房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含赡养、扶养、抚养成员)的基本情况,并经公安部门鉴定;

  

  4.民政部门出具的《辽阳市城镇居民低保户保障证》;

  

  5.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租、借房的家庭要出具租、借房协议和房主的房照复印件;

  

  6.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7.其他证明材料(孤儿、残疾人、复转军人等证件)。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然后将调查情况和社区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依据社会意见,进一步审查,并根据房源情况,将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复到各社区公示7日。为无疑义的家庭填写《辽阳市2009廉租房审批表》(简称审批表),由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家庭房产情况,依据家庭及成员状况类型(如残疾状况、家庭人口多少等),对廉租房的面积和楼层进行分配,然后将审批表和廉租房分配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后,完成审批工作,并统一开具介绍信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办理相关的入住手续。

  

  


  三、实施步骤

  

  本期廉租房分配工作要在2010年5月1日前全部完成。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2010年1月1日至2月底前为申请受理阶段; 3月1日至4月10日为社区调查、街道审核公示、区审核分配阶段;4月11日至5月1日为市审批办理入住手续阶段。

  

  


  四、廉租房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房的分配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廉租房入住手续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廉租房实行动态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与市民政部门联合对廉租房租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对取消低保待遇的低保户和不符合租用廉租房条件的家庭,责令其在2个月内退出廉租房。

  

  (二)对申请人谎报家庭情况的,取消其家庭申请资格,且3年内不能再申请廉租房;对骗住廉租房的,责令其退出并补交市场平均租房金与廉租房租金的差额,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置;对将廉租房转让的,立即收回,并不再分配廉租房;对将廉租房另租他人的,收回其住房并处以罚款。

  

  (三)经批准租用廉租房的家庭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入住,入住后不准将廉租房改做他用,不准改变房屋结构和进行高档次装修。对因个人原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取消其入住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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