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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网站按照如下工作流程运行: (一)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要积极配合网站信息平台管理部采编人员的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向网站信息平台管理(编辑)部提供网上宣传的各类信息,信息内容可以采用文字、图片、电子表格等形式。 (二)属于新闻、工作动态类型的宣传信息要及时报送编辑部,由编辑部统一加工整理。属于技校企业交流类的信息,经有关部门审查后,制成电子文档送编辑部。 (三)编辑部负责将报送来的电子文档,按网页格式进行编辑制作,并及时上传至网站服务器。对超过一定期限的新闻或者其它时效性较强的信息,编辑部负责定期删除或更新管理。 (四)学生学籍及各种办公系统需要的信息,要在编辑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平台办公系统及时填写,各校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对填写信息进行自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编辑部进行审核。 第九条 信息平台主站、各市地技工院校子站单位为本级站点的信息发布单位,各信息发布单位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信息,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机制。 第四章 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内容应当以技工教育建设方面的信息及技能人才信息为主。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要切实提高安全保密意识,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网站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指定专人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十二条 转载其他媒体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依托信息平台开展技工教育指导工作,推动我省技工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鼓励各单位重视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由省厅技工教育处对各单位信息平台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表彰意见,由省厅给予表彰: (一)报送信息及时准确,主动性强,提供数据量大且保证质量优良,抓住我省技工教育工作中的焦点、热点问题,能够引起上级领导或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面向社会提供网上服务,有较高的知名度,网页内容实时性强,有较强的实用性并产生显著的宣传效果,获得社会评价较好的。 (三)对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意见,并且被重点采用实施的。 第十四条 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1)对网站工作重视不够,指定专门人员未尽责任的; (2)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经多次提醒仍不及时改进的; (3)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种办公系统所需信息(学生学籍信息、教师信息等)的。 (二)凡有以下情况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单位及个人; (2)影响网站形象的不良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