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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人社办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12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技工教育信息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条 网站按照如下工作流程运行:

  (一)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要积极配合网站信息平台管理部采编人员的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向网站信息平台管理(编辑)部提供网上宣传的各类信息,信息内容可以采用文字、图片、电子表格等形式。

  (二)属于新闻、工作动态类型的宣传信息要及时报送编辑部,由编辑部统一加工整理。属于技校企业交流类的信息,经有关部门审查后,制成电子文档送编辑部。

  (三)编辑部负责将报送来的电子文档,按网页格式进行编辑制作,并及时上传至网站服务器。对超过一定期限的新闻或者其它时效性较强的信息,编辑部负责定期删除或更新管理。

  (四)学生学籍及各种办公系统需要的信息,要在编辑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平台办公系统及时填写,各校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对填写信息进行自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编辑部进行审核。

  第九条  信息平台主站、各市地技工院校子站单位为本级站点的信息发布单位,各信息发布单位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信息,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机制。

第四章 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内容应当以技工教育建设方面的信息及技能人才信息为主。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要切实提高安全保密意识,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网站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指定专人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十二条  转载其他媒体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依托信息平台开展技工教育指导工作,推动我省技工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鼓励各单位重视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由省厅技工教育处对各单位信息平台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表彰意见,由省厅给予表彰:

  (一)报送信息及时准确,主动性强,提供数据量大且保证质量优良,抓住我省技工教育工作中的焦点、热点问题,能够引起上级领导或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面向社会提供网上服务,有较高的知名度,网页内容实时性强,有较强的实用性并产生显著的宣传效果,获得社会评价较好的。

  (三)对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意见,并且被重点采用实施的。

  第十四条  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1)对网站工作重视不够,指定专门人员未尽责任的;

  (2)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经多次提醒仍不及时改进的;

  (3)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种办公系统所需信息(学生学籍信息、教师信息等)的。

  (二)凡有以下情况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单位及个人;

  (2)影响网站形象的不良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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