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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加大乡镇垃圾清运设备和中转设施建设的投入,继续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建立村庄清扫保洁机制,逐步将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向乡村延伸覆盖,进一步推进农村垃圾统筹清理、收集和处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突出整治农贸市场 强化城市农贸市场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处理、公厕卫生管理、摊位分区规范设置和消杀除害,减少露天集市和地面摆摊市场,逐步提升城市农贸市场规范化水平。促进农村乡镇农贸市场整洁有序,有效解决影响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牵头单位:市商贸服务业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市容管理局) (四)做好重点场所、行业、铁路、公路和内河航道沿线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1、加强学校、车站和港口、城中村、施工工地、流动人口及农民工聚集地、乡镇与集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中小型水厂、卫生院以及旅游景区(点)环境卫生的管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学校〉、市交通委〈车站〉、市港务局〈港口〉、市建委〈中小型水厂〉、市农业局〈畜禽养殖〉、市卫生局〈卫生院〉、市旅游局〈旅游景点〉、各县(市)区政府〈按属地管理全面抓落实〉) 2、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餐饮业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对流动摊点食品安全的整治,按省食安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的通知》(闽食安办〔2008〕16号)有关要求,落实监管任务。(牵头单位:市市容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卫生局) 3、强化铁路、公路和内河航道沿线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绿化美化工作。(牵头单位: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铁路〉,市市容管理局、市建委〈内河〉,市园林局、闽江下游航道管理处〈闽江主干道淮安至闽江入海口〉,各县(市)区政府〈公路两侧、所辖江河〉;配合单位:市公路局〈公路〉、各县(市)区政府〈铁路所经路段〉) (五)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管。切实做好消毒设备等卫生设施的配备和规范使用,妥善解决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普及率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六)加快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步伐。按照国家农村改厕规划目标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公共卫生农村改厕项目、农村新村建设项目、沼气建设项目及安居造福工程项目中共同推进我省农村改厕工作,确保任务目标按期完成。(牵头单位:市爱卫办、市农办、市农业局、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 (七)广泛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开展除“四害”先进城区达标活动,强化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防治策略,努力降低城乡病媒生物密度。(牵头单位:市爱卫办、各县(市)区政府) (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传递健康信息,弘扬健康文化,使群众了解环境与健康关系,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和健康素质。(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实施步骤 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开展三年(2010-2012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10-2010.11) 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部署。根据任务分解,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计划,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同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调动群众开展整洁行动的积极性,提高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整洁行动氛围。 (二)集中专项整治阶段(2010.11-2012.10) 各县(市)区按照任务分解和进度计划,全面对照指标、任务和整治内容,摸清本底、抓住重点、落实任务,跟踪主要指标进展。要认真开展自查,对于薄弱环节要集中力量,重点整治。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整洁行动进展和成果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保证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确保2012年达到各项指标。 (三)巩固提高、评估阶段(2012.11-2012.12) 在原有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着力完善环境卫生整治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整洁行动回头看,克服薄弱环节,巩固提升整治工作成效,并做好总结迎接省和全国爱卫会的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