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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06
【实施时间】 2011-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2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卫办等单位关于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

[接上页]


  六、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洁行动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逐级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整洁行动列入本地区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在政策、资金上予以保障。市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洁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坚持一把手亲自抓、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逐级负责。

  

  (二)明确任务,部门配合。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要根据各自职能分解任务并予以落实。各级爱卫会要协调各有关部门确定每年工作重点,针对进度计划,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建立规范的信息统计、数据汇总、资料收集工作机制。

  

  (三)宣传发动,自觉参与。各地要通过广泛深入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发扬爱国卫生传统,开展义务劳动,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大新闻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监督,监管到位。各县(市)区爱卫办要协调并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专项检查,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和群众参与的监管机制,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各县(市)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每年10月底前应做好总结并报市爱卫办,2012年10月底前做好3年总结迎接省和全国爱卫会的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

  

  附件: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目标任务进度计划(2010-2012年)

  

  

牵头单位

项目名称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市市容管理局

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8.2

98.3

98.4

98.5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各县(市)政府抓落实

县级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完成省、市下达的

年度目标任务以上

85

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

71.7

72.3

72.9

73.5

城区污水处理率(%)

80.87

90

91

92

县级市、县城污水处理率(%)

完成省、市下达的

年度目标任务以上

77

各县(市)政府

负责抓落实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提高3%

提高4%

提高

4%

市商贸服务业局、五城区

国有农贸市场(市商贸服务业局落实)、街镇及村办(五城区负责落实)市场数

71

71

71

其中达到管理规范标准的农

贸市场数

19

28

36

福州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创建市级以上生态村数

120

600

500

市水利局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

15.07

31.07

43.72

53

市爱卫办

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

73.56

74.5

76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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