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124号
【颁布时间】 2009-05-04
【实施时间】 2009-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意见》(新政发〔2005〕104号)精神,加快我市社会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我市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的新型兽医管理体制,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动物疫病防治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我市市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完成,但区(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尚未推进,特别是区(县)相关机构设置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机制不完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已不适应全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之目前国际上特别是周边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对我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市区(县)兽医管理体制,建立科学、完善、高效的动物防疫体系,确保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水平,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兽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改革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我市畜牧业快速、可持续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意见》(新政发〔2005〕104号)的要求,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造就一支与发展现代畜牧业相适应的,为各族群众提供优质、方便服务的兽医工作队伍,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市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使我市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医管理工作体系
  
  (一) 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在市本级已设立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各区(县)发展定位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所需编制由区(县)在本级机关行政编制内自行调剂解决。
  
  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依法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在已组建设立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基础上,对管理任务较重、工作量较大的区(县)设置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本区(县)兽医行政执法机构;不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其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由本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均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所需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从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转换。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撑体系。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和加强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在已组建设立市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的基础上,各区(县)均设立畜牧兽医站(已设立畜牧兽医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区(县)畜牧兽医站”),所需编制从各区(县)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