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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2,001伏~50,000伏│1.8 公尺 │ ├─────────┼────────────────────┤ │50,001伏以上 │每增加 1千伏,距离增加 0.01 公尺,未满 │ │ │1 千伏以 1千伏计。 │ └─────────┴────────────────────┘ 第 12 条 电信线与电业线路互相交叉越过时,双方在跨越处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电业线路之设置应依屋外供电线路装置规则办理。 二电信线与地面之距离以不超过八公尺为原则。但地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 13 条 电信线与电业线路置于同一杆时,以电业线路电压二二、○○○伏以下者为限。但电业为调度供电保障安全之自置专用电信线不在此限。 前项电信线之缆线条数,以不超过二条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得由双方随时协商办理之。 第 14 条 电信线与电业线路置于同一杆时,双方导线之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规定: ┌──────┬──────────┐ │电业线路电压│双方导线垂直最小距离│ ├──────┼──────────┤ │8700伏以下 │0.6 公尺 │ ├──────┼──────────┤ │8701伏以上 │1.0 公尺 │ └──────┴──────────┘ 第 15 条 电信线与电业线路置于同一杆时,双方接户线均应使用绝缘线,电压在二五○伏以下者,其距离以○.六公尺以上为原则。如有其他因素时,由双方在不影响安全范围内协商之。 第 16 条 电信线与电业线路置于同一杆时,双方各依其原有规定分别设置地线,双方接地线不得同杆架设。但必要时,得在电杆相反二侧装设,双方之接地电阻均应在七十五欧姆以下。 第 17 条 电信线与电业线路置于同一杆时,施工应符合相关法令规定,并依规定架设之。 第 18 条 电业线路杆如需迁移、下地、拆除、或增挂设备致共同置于杆上之电信线无法符合本细则规定者,电业应于七天前通知电信业者配合拆迁,如遇突发事故抢修需要紧急处理时,得随时通知电信业者立即配合拆迁。电信业者未能配合拆迁者,电业得迳行拆除之。 第 19 条 设于电业线路杆之电信线,电信业者在每杆每条电信缆线应标示系统名称(包含公司、行号名称、电话) 。 第 20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