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科[2010]216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0-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组织创新奖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由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审查申报材料,通过质询、讨论和评议,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根据具体情况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4-7名专家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项目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

  (五)核查小组应向评审专家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五章 公示与公布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网址:www.mohurd.gov.cn)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异议分为技术性异议和非技术性异议。凡对公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为技术性异议;对公示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及人员排序的异议为非技术性异议。审定等级不在异议范围内。

  第十七条  技术性异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技术性异议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并将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第十八条  无异议或有异议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经审定后公布。

第六章 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创新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和现场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或核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部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创新奖每个获奖项目授奖单位和个人数量不应超过以下规定:一等奖授奖单位8个、个人20个;二等奖授奖单位6个、个人15个;三等奖授奖单位4个、个人10人。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向获得创新奖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地区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促进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申报和评审。

  第三条  申报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项目应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四条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奖的项目应在设计、技术和施工及运营管理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创新性。包括:

  (一)绿色建筑的技术选择和采取的措施具有创新性,有利于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绿色建筑不同技术之间有很好的协调和衔接,综合效果和总体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达到领先水平。

  (三)对推动绿色建筑技术进步,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