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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等八个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订及新增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产品的请示》(平保产发〔2010〕218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等八个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a03g02f13101216; 2、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条款:a03g02f18101216; 3、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a03g02f19101216; 4、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a03g02f20101216; 5、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a03g02f21101216; 6、换件特约险条款:a03g02f22101216; 7、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险条款:a03g02f23101216; 8、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条款:a03g02f24101216。 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的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9〕964号文件的规定。 二、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等八个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等八个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车辆车上人员若在事故中系安全带的,对于本车上人员的死亡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评定为一级伤残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增加赔偿限额。 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保险车辆或其他机动车辆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路面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道路路面以外的损失; (二)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罚款及任何间接损失; (三)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在出险当时的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赔偿发动机的修复费用,但最高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且保险起期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3年的车辆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若需更换的配件价格之和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