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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0]1536号
【颁布时间】 2010-12-16
【实施时间】 2010-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等八个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接上页]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全车盗抢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运车辆,可投保本附加险。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必须拥有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否则保险人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保险车辆上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且满三十天未查明下落的,或被盗窃未遂导致保险车辆上零部件、附属设备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保险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被抢劫、被抢夺;

  (二)被他人诈骗后造成的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损坏;

  (三)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保险人索赔时不能提供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被盗窃案件证明的;

  (四)其他不属于盗窃风险造成的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的损毁。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分为四个档次: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索赔单据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附属设备原始发票、报案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被盗窃案件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原因、性质和损失情况的资料。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二)免赔规则

  本附加险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被盗窃未遂或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发生在停车场、车库以外的场所时,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三)其它事宜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窃的保险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被找回,应将其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则保险人在实际赔偿金额内取得保险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的权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基准费率表

  

  
附加险险别 说明 费率
涉水行驶损失险 -- 车损险保费×5%
车辆重置特约险a款选择修复费用达到50%新车购置价时全车置换新车购置价的0.15%
选择修复费用达到60%新车购置价时全车置换新车购置价的0.13%
选择修复费用达到70%新车购置价时全车置换新车购置价的0.11%
b款选择修复费用达到50%新车购置价时全车置换新车购置价的0.20%
选择修复费用达到60%新车购置价时全车置换新车购置价的0.18%
选择修复费用达到70%新车购置价时全车置换新车购置价的0.16%
换件特约险 -- 车损险保费×10%
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 -- 赔偿限额×0.1%
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险 --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10%
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 责任限额分为5、10、20、30、50万元 对应各责任限额保费依次为450、800、1400、2000、2600元
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 每次事故限额 5000元180元
10000元320元
15000元450元
20000元550元
说明:
所有附加险适用主险的费率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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