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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了加强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更好地为殡葬事务管理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以下简称殡葬档案),是指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葬)等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殡葬档案工作纳入殡葬管理和民政档案工作中,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殡葬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殡葬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殡葬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明确负责殡葬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殡葬档案;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殡葬档案的安全保管;

  (四)提供殡葬档案查阅服务,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

  第五条  遗体火化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一)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火化证明存根;

  (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明;

  (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  提供土葬服务的公墓在遗体安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一)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遗体安葬合同;

  (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安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

  (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七条  骨灰安放(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一)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二)骨灰安放(葬)合同;

  (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放(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

  (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  殡葬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当图文清晰;

  (三)殡葬文件材料应当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

  第九条  归档的殡葬文件材料按照类别--年度进行整理。

  殡葬档案的类别分为遗体火化、遗体安葬和骨灰安放(葬)三类。

  遗体火化类的年度以遗体火化证明上所记载的时间为准;遗体安葬类和骨灰安放(葬)类的年度以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殡葬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与方法:

  (一)遗体火化文件材料以被火化的死者为单位整理,一个被火化的死者一卷;遗体安葬材料和骨灰安放(葬)材料以墓穴(格位)为单位整理,一个墓穴(格位)一卷。

  (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各类案卷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卷内文件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三)卷内文件材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连续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文字页面的正面右上角;照片、图表等正面难以编写页号的,可以编在背面左上角。

  (四)在每卷档案内首页上端的空白处(或者档案封套和档案袋的封面)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式样见附件1)。

  (五)为每一卷殡葬档案编制卷内文件目录,置于卷内首页之前(卷内文件目录式样见附件2);填写卷内备考表,置于卷末(卷内备考表式样见附件3)。

  (六)每卷档案及其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应当以无酸纸封套或者档案袋等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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