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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按照室编卷号的顺序将每卷档案依次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的项目(档案盒封面式样、档案盒盒脊式样分别见附件4、5)。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殡葬档案目录(遗体火化档案目录式样、遗体安葬档案目录式样、骨灰安放(葬)档案目录式样分别见附件6、7、8)。 (九)一个年度内的殡葬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殡葬档案目录封面式样见附件9)。 第十一条 遗体火化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0年。保管期限自遗体火化后的次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放(葬)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之日起,至续签的最后一份安放(葬)合同或者协议终止后20年。 第十二条 殡葬档案应当放入专用的档案装具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档案保管应当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要求,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保证档案的安全。 档案保管设施和安全措施应当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殡葬档案主要供殡葬服务单位使用。 火化证明或者安放(葬)证明的持有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利用相关的殡葬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因公务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殡葬档案。 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其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殡葬档案。 第十四条 殡葬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 为出具相关证明复印殡葬档案的,需加盖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严禁对所查阅的殡葬档案进行损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 第十五条 遗体火化档案在殡葬服务单位保管20年后向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在遗体火化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对其进行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 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放(葬)档案的保管期限届满后,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移交到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 殡葬服务单位或者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对需要销毁的殡葬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确保应当销毁的档案没有漏销和流失。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销毁清册和殡葬档案目录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不断提高殡葬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在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附件1 归档章式样
填写说明: 1.全宗号:填写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2.类别:填写本卷档案的所属具体类别名称。 3.年度:填写本卷档案的所属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4.室编卷号:填写殡葬服务单位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每个类别一个年度内的案卷从“1”开始编制。 5.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 附件2 卷内文件目录式样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填写说明: 1.序号:填写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2.文件题名:填写文件的标题。 3.日期:填写文件的形成时间。 4.页号:填写每份文件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该件的起止页号。 5.备注:填写文件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3 卷内备考表式样 卷 内 备 考 表
填写说明: 1.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2.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名。 3.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4.立卷时间: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附件4 档案盒封面式样
填写说明: 1.全宗名称:填写立档单位的名称。 2.殡葬档案类别:填写本盒殡葬档案的具体类别名称。 附件5 档案盒盒脊式样
填写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