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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房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以下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以承包、联营、联销、合作、入股等名义,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负盈亏责任的;

  

  (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

  

  (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视为房屋租赁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土地、物价、财政、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

  

  (三)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 属于违法建筑的;

  

  (五)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位于依法发布的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座落、结构、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等自然情况;

  

  (三)房屋用途,租赁期限;

  

  (四)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转租的约定;

  

  (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共同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二)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人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的《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六)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七)转租房屋的,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的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变更、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于15日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期满续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合同自动失效,不需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限内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于30日内共同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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