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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大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经研究,决定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邯郸市测绘管理办法》、《邯郸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邯郸市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暂行办法》、《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邯郸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邯郸市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邯郸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邯郸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邯郸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予以修改(十六部规章修正案附后)。 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删除第一条中“和《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二、删除第三十六和四十一条中的“和粮食”。 三、第四十一条中“志愿兵”改为“士官”。 邯郸市测绘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各县(市)、区建设委员会或城建局”修改为“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删除第六条。 三、原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四条,删除其中的“第八条”。 四、删除第十八条。 五、删除第十九条。 其他条文序号顺延。 邯郸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三、删除第六条第(七)项。 邯郸市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暂行办法 修正案 删除第二十四条 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正案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修正案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邯郸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修正案 第八条 修改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 修正案 一、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第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第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邯郸市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着统一标志服”。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三十五条第(七)(八)项中的“养路费”。 三、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邯郸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修正案 第十条 和第十二条中的“省、市人民政府”改为“省人民政府”。 邯郸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修正案 删除第十条。 邯郸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