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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令[2010]284号
【颁布时间】 2010-12-21
【实施时间】 2010-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7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浙政令〔2010〕28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工资支付争议案件时,对事实清楚、不及时支付会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另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六条。

  

  另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 修改为:“继续教育实行登记考核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由其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后,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聘任的重要依据。”

  

  另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

  

  四、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保管相结合的制度。各级测绘管理部门和其他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可以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保管测量标志;受委托单位应当确定责任人,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建设选址,应当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200米以上;确需在200米范围内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选址方案报请有关测绘管理部门批准,并承担选址定点相关的检测费用。”

  

  另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

  

  五、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办法相关条文中的“义务消防队”修改为“志愿消防队”。

  

  (二)将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

  

  (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修改为:“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组建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免缴养路费(航道养护费)”。

  

  (五)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修改为“《浙江省消防条例》”。

  

  另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

  

  六、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及变化等,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将本省突发事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

  

  另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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