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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政府
【发文字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7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大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和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木材及其制品、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橡胶、塑料、动物杂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规范运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的原则。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应当坚持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治安的原则。

  

  第六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对环境效益显著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和居民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七条  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是所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制定回收标准,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搞好集中经营网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有序运行,会同商务、公安、环保、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日常监管。

  

  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商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省再生资源回收政策,会同发展改革、供销合作社、规划、环保、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和废旧金属类再生资源回收的备案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的生产指导和监督管理。

  

  财政、税务、价格、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的指导。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加入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并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权益。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网点布局,组织协调社区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建设。

  

  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已经建成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场地的,应当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进行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

  

  第十一条  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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