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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汽车销售行为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现将《开展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开展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0〕148号)的要求,市局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到9月30日止,在全市开展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分县局要站在扩内需、保稳定、促增长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行动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及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部署要求,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 坚持加强市场监管与促进诚信经营相结合,加强消费维权与提振消费信心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维护汽车市场秩序,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促进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和汽车维修和汽车装饰、装潢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安全放心的汽车消费环境。

  三、整治对象

  全市所有从事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和汽车装饰、装潢的经营者。

  四、整治内容

  (一)开展汽车行业主体资质普查。对辖区内从事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和汽车装饰、装潢的经营者的主体资质开展全面普查,重点检查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落实汽车销售备案制度;对特约维修的单位,应检查其是否持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资质证明。

  (二)开展对汽车相关广告的监测和检查。重点检查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汽车集中交易市场是否有以各种方式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各类广告违法行为。

  (三)开展汽车销售服务行为专项检查。在汽车销售中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强制搭售保险及其它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违反《消法》规定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侵权行为。在售后服务中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

  (四)开展汽车销售服务合同检查。对汽车销售、维修服务等相关合同进行审查,规范格式合同,依法查处店堂告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逐步开展格式合同备案工作。

  (五)治理汽车销售中的商业贿赂行为。重点检查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是否存在利用为消费者办理汽车按揭贷款、汽车保险等服务之便收取金融服务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所谓“返利”、“好处费”的商业贿赂行为。

  (六)开展流通领域汽车配件商品质量检查。要从检查汽车配件标识入手,以汽车配件市场、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等场所和汽车灯具、刹车片、制动软管、润滑油、防冻液等汽车辅料为重点,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三无”(无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商品,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销售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产地的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并加贴3c认证标志及伪造或者冒用3c认证标志的汽车安全带、汽车玻璃、汽车轮胎等违法违规的商品。

  (七)开展汽车修理行业专项检查。对汽车维修行业重点是检查两证是否齐全(即:汽车维修许可证、营业执照),对超范围经营维修或证照不全的要依法查处和取缔,检查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强制搭售,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八)开展汽车装饰装潢行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经营业户是否具备经营资格、使用的装饰装潢材料来源是否合法、标识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三包”责任以及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等。

  五、时间安排

  (一)摸底阶段(2011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各分县局要做好辖区内品牌汽车销售4s店、汽车配件专营店、汽车维修和汽车装饰、装潢经营者数量、分布情况和注册登记情况的调查摸底,针对方案提出的整治内容,逐家排查核实,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辖区内汽车销售等经营者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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