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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开封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汴政[2010]144号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多措并举,积极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8.建立企业上市中介机构库。按照符合资格、门当户对、费用合理、竞争有序、任务明确的原则,认真筛选一批境内外上市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行业声誉佳的中介机构组成企业上市中介机构库,向我市有上市意愿的企业进行推荐。成立上市专家顾问组,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程序、法律等相关方面的问题进行一对一指导,通过举办论坛、培训等多种方式,普及境内外上市相关知识。

  9.引进战略投资,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向投资基金推介我市的上市企业情况,帮助企业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引导境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参与企业上市的培育工作,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具有战略联盟和合作关系的开放型股权结构,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加快上市的步伐。

  五、创造条件,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扶持力度

  10.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1)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增加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通过项目奖励等方式给予等额补贴。

  (2)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和科技扶持资金。

  (3)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中符合相关要求的工业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支持开封市重点培育工业企业及开封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11.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

  (1)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尽快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加快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和环评审批手续。

  (2)首发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格60%的标准核定(凡列入全市储备供应计划和重大项目规划控制的用地除外)。若在三年后仍未能上市,企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优惠部分。首发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在实施上市过程中,缴纳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在上市后半年内缴清。

  12.实行规费减免政策。

  (1)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免收变更登记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2)改制后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承续原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许可证、特许经营权、自主知识产权、资质、商标等,只需办理变更手续,不收取过户费用。

  13.对企业改制扶持政策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六、建立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激励机制

  14.加快企业上市辅导进程。对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5.加大对成功上市企业的奖励力度。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他类别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6.积极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引导企业理性买“壳”上市,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7.建立拟上市企业和已上市企业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企业改制、确定中介机构、上市辅导、申报材料、发行上市等重大情况应同时向市、县两级政府企业上市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

  18.建立企业上市工作激励机制。市政府将对重视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纳入到年度政府表彰奖励计划,每成功上市一家企业,市政府给予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奖励10万元。

  19.以上奖励经由各县、区及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向市政府金融办申报,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于当年年底一并予以落实。

  七、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证券市场发展工作的指导

  20.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上市的领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制定全市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工作规划;研究拟定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协调处理企业申报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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