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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128号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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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监所要切实抓好出监所教育工作,建立出监所教育专区,丰富出监所教育内容,保证专门教育时间在3个月以上。

  

  (二)切实加强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司法行政机关、人力社保部门共同负责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全市职业培训总体规划。服刑在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与刑释解教人员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相衔接。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教材和师资,共同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服刑在教人员,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纳入初次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后登记失业参加培训的,按现行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所教育改造。监所应当为服刑在教人员亲人探视、志愿者实施帮教创造便利条件,增进服刑在教人员与家庭成员及社会的联系。

  

  各区县(自治县)应督促、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解决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动员家庭成员探视。

  

  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动员服刑在教人员家庭、近亲属不离不弃,主动帮教;组织志愿者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和困难家庭开展结对帮扶。

  

  民政部门所属有关救助机构,可以为没有监护人或不能行使监护能力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生活救助。

  

  四、落实衔接措施,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对接管理工作

  

  (一)做好一般帮教对象的衔接管理工作。一般帮教对象刑释解教时,司法所负责报告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专人动员其家庭成员或所在地村(居)委会代表将其接回。司法所在其接回后第一时间与其见面,与村(居)委会或家庭分别确定帮扶责任人,签订帮扶协议书,组织党员干部、群团组织、致富能手落实“一助一”或“多助一”的帮扶措施。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提前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纳入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体系,落实后续帮教措施。

  

  (二)做好重点帮教对象的无缝衔接帮教工作。对刑释解教人员重点帮教对象,实行必接必控制度。经评估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司法所应当立即向公安派出所通报情况,告知释放时间,商定见面地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组织综治、公安、司法等相关人员将其接回,公安派出所对其实施重点管控,司法所应建立专门档案,尽快面对面了解有关情况,落实帮扶措施。

  

  对于刑释解教后的“三无人员”,司法所应立即报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派人将其接回,解决过渡期间的住宿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当地司法所负责落实后续帮教措施。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在刑满释放前1个月,监管部门应将改造等情况通报给原侦查机关和居住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居住地公安机关应落实专人将此类人员接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监控人员,必要时通知同级安全机关,共同落实教育管控措施。

  

  在监所期间患严重疾病、伤残等人员,监所应按法律和政策规定解决好相关事宜,并在其刑释解教前1个月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通报情况,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组织综治、公安、司法等相关人员将其接回,并妥善做好帮扶事宜。

  

  (三)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安置帮教办公室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资料库,实时了解和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情况,每月将更新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交换成员单位,为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帮助。

  

  五、提高刑释解教人员服务管理水平

  

  (一)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和就学问题。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方式,在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试点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用于安置刑释解教前没有查实清楚身份的“三假人员”(假姓名、假地址、假社会关系)、“三无人员”和没有改造好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点帮教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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