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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128号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执照、人力社保部门在人员培训等方面应给予政策扶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录用符合刑释解教人员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录用“三无人员”的企业,全市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刑释解教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家庭可按照规定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税务部门应落实好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及时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定期深入监所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教育、招聘和引导就业活动。

  

  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创业。

  

  (二)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险规定。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或恢复有关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时限在当地就业和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服刑、劳动教养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前已经退休的,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纳入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政府补贴除外)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

  

  刑释解教人员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的工作、工资待遇等事项,按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刑事处罚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的待遇问题,按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强化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保障措施

  

  (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保障。全市各级政府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接回重点帮教对象的差旅费同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

  

  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列入罪犯改造经费、劳教人员管教经费相关支出项目开支范围,纳入监狱、劳教场所预算,由原渠道解决。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监所开展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监所保障水平。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考核。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刑释解教人员管控、安置、帮教情况,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和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等情况纳入平安重庆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评内容。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市每3年召开一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会议。对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勤劳致富、见义勇为,做出突出成绩的刑释解教人员予以表彰。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适时召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暨表彰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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