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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建质[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12-29
【实施时间】 2010-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的通知

  (黑建质[2010]38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一直是困扰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的瓶颈,也是多年来投诉的主要问题,更是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所在。为有效防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发生,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工作,提高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会同有关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了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以下简称《防控规范》)。《防控规范》规定了住宅工程实体质量通病、管理质量通病、工艺质量通病防控的基本要求,是我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工作的重要依据。

  深入开展质量通病防控三年攻坚活动,大幅度降低质量投诉率是2011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重点工作之一,做好《防控规范》宣贯落实工作,抓典型、抓推进是2011年全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工作的主要措施。为此,省住建厅对《防控规范》宣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刻认识宣贯《防控规范》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工作的重要作用

  多年来,在质量通病防控方面,各级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但是,由于缺乏规范性、系统性,质量通病防控效果并不理想,群众的满意度并不高,质量通病还较多地发生。

  《防控规范》从实体质量通病、工艺质量通病、管理质量通病并重治理入手,结合严寒地区的特点,在对长期困扰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提高的实体质量通病提出技术性控制措施同时,还对管理质量通病、工艺质量通病提出防控要求,特别是对落实参建各方在质量通病控制中的责任提出管理要求,既是一本技术性规范,也是一本管理性规范,是我省质量通病防控工作的主要依据。贯彻实施《防控规范》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政为民,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工程”的具体体现。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宣贯落实力度。

  二、加强《防控规范》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防控规范》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重要保证,为此,省住建厅成立《防控规范》宣贯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文芳

  副组长:高立志 王公山 构田滨

  成 员:各市(行署)、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主管局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地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联系电话(传真):0451-82718493。

  办公室主任:王公山

  办公室副主任:郑纯共、李会义

  三、开展《防控规范》宣贯、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

  宣贯培训总的要求是全面培训、全员培训,确保不留死角,具体要求是:

  (一)培训方式。采取省、市(行署)分别培训的方式,省里举办师资和骨干培训,各市(行署)以全员培训为主,通过省、市(行署)两级培训,达到“两个覆盖”:

  --宣贯培训覆盖到每一个质量管理人员。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是质量通病防控的重要责任主体,《防控规范》宣贯培训要覆盖到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取样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见证员及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

  --贯彻实施覆盖到每一项住宅工程。每一项住宅工程项目建设部、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部都要配备《防控规范》, 并以此为依据开展质量通病防控和验收工作;每一个设计单位及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都要配备《防控规范》,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设计、出具检测报告、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培训教材。培训教材统一使用经省住建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正式版本,教材统一由各市(行署)工程质量监督站向省总站征订,征订工作即日起开始。

  (三)培训证书。省、市培训后,对培训人员由省总站统一发放“岗位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由各地向总站征订、填写信息后,由总站盖钢印),该证书作为岗位证书年检的依据,凡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主管部门对岗位证书不予年检。

  四、确保《防控规范》贯彻实施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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