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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建质[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12-29
【实施时间】 2010-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省住建厅关于《防控规范》宣贯实施的有关要求,从抓好责任落实和“四个结合”入手确保《防控规范》实施到位:

  (一)抓好责任落实。一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宣贯培训的组织管理职责,培训面低于90%的地市将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二是要突出建设单位是质量通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是质量通病防控的主要责任人地位,设计、监理单位和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也要认真履行相应防控责任。

  (二)抓好“四个结合”。

  --实施《防控规范》与工程质量评优相结合。凡未贯彻实施《防控规范》的住宅工程,取消参加各级优质工程的评选资格。

  --实施《防控规范》与工程质量巡查相结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巡查时,要将贯彻实施《防控规范》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对未贯彻实施《防控规范》且工程存在质量通病的,要从严对相关责任主体记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处罚。

  --实施《防控规范》与工程验收相结合。凡未按照《防控规范》要求进行分项、分部验收和分户验收的,严禁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更不能对工程予以备案。

  --实施《防控规范》与差别化管理相结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质量差别化管理中,要将未配备《防控规范》项目建设部、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部和设计单位、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未经过培训的质量管理岗位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

  五、具体实施时间

  《防控规范》已经由省住建厅于2010年12月6日发布,并于2011年1月6日实施,具体实施时间规定如下:

  (一)2011年1月6日以后新开工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要按照《防控规范》要求检查、补充、完善质量通病防控的设计措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新审查施工图中防控质量通病的措施,已经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作相应修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防控规范》对质量通病进行防控和验收。

  (二)2011年1月6日以前开工尚未竣工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责任主体对未完分项、分部工程按《防控规范》要求对质量通病进行防控和验收,并按《防控规范》规定进行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

  凡应执行《防控规范》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一律不予验收备案。

  

  附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及《岗位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征订单(略)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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