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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10]241号
【颁布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0-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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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建立纳税指南、12366知识库维护机制,负责纳税指南和12366知识库的编写和更新。受理咨询的工作人员以纳税指南和12366知识库为依托,答复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切实提高咨询答复内容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受理纳税咨询的责任人要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规范用语,秉公办事,准确及时。

  第十五条  各级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咨询情况分析通报,总结经验教训,解决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结合第三方调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对纳税咨询答复的及时性、准确性、满意率等情况定期开展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辅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宣传落实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和纳税申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开展的纳税辅导工作。

  第三条  纳税辅导是指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税收法律法规、相关税收政策、办税流程、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宣传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活动。

  第四条  纳税辅导坚持文明、便利、高效、无偿的服务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开展纳税辅导是各级国税机关的职责和义务,纳税辅导工作主要由基层国税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负责落实,全局性和重大性纳税辅导活动可由上级国税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前款所称基层国税机关,是指县(区、市)国税局及其以下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的单位或部门。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新税收政策发布后,负责培训下一级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确保准确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辅导。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遇有直接面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纳税辅导工作。

  

第三章 辅导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要结合日常税收管理和税收政策变化调整,针对不同时期和具体内容,充分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积极进行税收政策、基本办税程序、税务行政执法救济及其他涉税事项辅导。

  第九条  纳税辅导分为税前辅导、税中辅导和税后辅导。税前辅导侧重于办理税务登记和税务认定辅导、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辅导、发票领购和使用管理辅导、账簿凭证管理辅导等;税中辅导侧重于税收政策宣传和咨询,办理减、免、缓、抵、退税辅导,其他涉税事项办理辅导等;税后辅导侧重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后的辅导、税务行政执法救济辅导等。

  (一)办理税务登记和税务认定辅导。各级国税机关应在窗口单位预先告知纳税人负责受理登记和认定的国税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限、程序、办理登记和认定所需的资料及填报要求。税务登记办结后,负责办理登记的人员应告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使用和保管要求,主管国税机关的联系方式和应办理申报纳税事项以及一般纳税人认定知识和具体的办理程序等。

  (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辅导。以各种方式对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进行申报缴款方式、流程、内容、期限等进行辅导,使纳税人能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准确地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按期缴纳各类税款。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告知国税机关核定的方式、方法及核定税额及缴纳方式等。

  (三)发票领购和使用管理辅导。辅导纳税人如何领购发票、如何使用网络发票、安装税控装置以及按税法规定开具、使用、取得、保管发票等。

  (四)账簿凭证管理辅导。辅导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保管帐簿、凭证,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便备案。对帐证不健全的纳税人帮助其建帐建制,或引导其通过中介机构、聘请专业人员建帐建制,规范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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