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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155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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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各类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满足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做好融资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合理审慎确定抵押率,采取灵活的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为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多元化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尤其是中小农机制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为购机农民提供担保。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将基层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机耕道路、区域农机维修服务中心、节水及排灌、抗旱设施和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等建设纳入相应规划,与规划内其他项目同步实施。实施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落实建设投资。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推广、试验鉴定、维修执法、教育培训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农机停放场(库、棚)和维修间,改善农机保养条件。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农机科研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家工程(技术)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项目建设范围。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安排中,对农机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予以倾斜。将农机流通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农机销售市场、配送中心电子统一结算、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和区域性售后维修服务中心等农机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部门分工。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扎实做好农机技术推广、生产组织、安全监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抓紧按规定提请修订《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机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农机工业行业管理职能,加快制定农机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办法,抓好产品质量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管,落实农机作业补贴资金及重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资金。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急需的关键性农机和重大共性技术研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机维修网点颁发营业执照的管理。石化、石油部门要保障重要农时农机作业、排灌及抗旱用油供应。金融部门要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相关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和实施政策性农机保险。税务部门要落实农机服务税费减免政策。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流通行业的指导,加快农机流通体系建设。水利部门要做好灌排设备更新改造规划,推广普及节水灌溉设备,协助农机工业主管部门做好大型灌排设备研发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作用,当好政府与企业、农户的桥梁。

  

  (二)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发展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责任制,结合本地情况,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有效措施,明确发展目标。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能力。依法落实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相关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农机科研、生产、流通、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本地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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