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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深入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精神,全面总结了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成功经验,科学提出了新形势下未成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部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对于新形势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优化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平安重庆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好《条例》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大力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条例》实施良好环境 (一)认真组织学习。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集中精力,安排专门时间,制订可行计划,采取学习讨论、专家讲解、座谈交流、知识竞赛、撰写体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条例》学习活动。要结合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刻理解、全面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用以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 (二)积极开展宣传。要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态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宣传栏等媒体对《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基本内容进行宣传解释,营造《条例》贯彻实施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广泛组织律师、志愿者、未保工作者等深入学校、街道、社区、企业开展宣传普及活动,使全社会都知道、了解《条例》,并贯彻实施《条例》。 (三)精心组织培训。要采取自上而下、分级负责、有组织、有计划、多形式的培训方式,大力开展《条例》培训。市、区县(自治县)未保委要分别组织本级未保成员单位和下级未保委的有关领导及具体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市、区县(自治县)未保委成员单位要分级组织本系统的未保工作者开展培训,切实帮助广大未保工作者熟知《条例》内容,提升依法开展未保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条例》各项规定落实 (一)切实承担主导责任。《条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条例》要求,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机构,安排制度性的经费保障,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和统筹部署,确保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序推进。 (二)认真履行协调职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为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条例》设专章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的设立、组成和具体职责。市、区县(自治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要按照《条例》所明确的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好协调督导的作用,有效整合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资源,按照优势互补、合作发展的工作原则,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制定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加大《条例》施行力度,切实解决《条例》贯彻实施的“瓶颈”问题,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严格落实保护任务。《条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并在具体条文中对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职责任务作了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自觉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要细化贯彻实施《条例》的措施,研究制定本单位、本系统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思路和整体规划,加强对本系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督导落实,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本系统全面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