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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周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2010]69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完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保证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任职。

  

  (十三)严格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和设备设施报废制度。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对已到使用期限、带病运行、安全技术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实行强制性报废。

  

  (十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保证用于安全设施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保险等资金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提高安全水平。

  

  三、合理规划,严格准入

  

  (十五)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布局。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和“安全环保”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确定化工园区(集聚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安全、环保设施。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自2010年7月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方,原则上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申请,规划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环保部门不再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推动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聚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其周边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制定计划、限期搬迁;周边距离符合要求的要制定计划,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聚区)。

  

  严禁在化工园区(集聚区)和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安全距离内规划建设影响安全生产的项目。

  

  (十六)推进化工经营市场专业化。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化工经营市场建设,实现化工产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专库储存、专业配送的目标。

  

  (十七)开展化工园区(集聚区)和化工经营市场安全评价工作。对新批准的,要对其整体规划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报告应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十八)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未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未经过正规设计、未按期达到安全标准化标准、未按期完成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工工艺视频、监测报警、自动控制改造的单位,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单位要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按照设计进行改造验收。

  

  (十九)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不得建设、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化工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立评价、安全竣工验收评价,办理设立、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

  

  四、深化专项整治,加强监督管理

  

  (二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过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转产、改造、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采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化工工艺设备、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对使用列入国家、省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化工生产装置的企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进行清理核实,当地政府要在限期内组织关闭。安全监管部门对使用淘汰工艺设备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

  

  (二十一)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做好本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共享监控资源,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要按期完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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