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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公安、交通运输、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确保监督检查效果。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县(市、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危险化学品事故车辆卸载基地。 (二十二)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安全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监管,监督企业建立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对化学品流向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购买、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意外流失。农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灭鼠药生产企业的监管,严禁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的行为。环保部门要监督企业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措施,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监督管理。 (二十三)严厉打击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进行化工项目建设、无安全许可证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十四)实施分类指导,加强重点监察。各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根据企业的危险程度、安全保障程度等,实施分类指导,加强重点监察。要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依法实施执法监督监察。 (二十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对安全监管人员要加强思想作风和职业素质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十六)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依法依纪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对不依法履职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又不及时整改的,参照对发生重大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