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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陕建发[2010]280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10]280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房产局、西安市建委,杨凌示范区土地建设规划局: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  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栏杆安装质量;

  (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共部位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外墙面施工质量;

  (二)楼(电)梯、通道、地下室等公用部分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三)建筑节能施工质量。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明确各方职责,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分户验收小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分户验收小组组长,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物业公司人员等为小组成员;已预售的商品住宅,应当有业主代表参加。

  (二)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三)分户验收应根据检查内容配备相关检测工具,检测仪器应经计量鉴定合格;

  (四)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分户验收小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后应重新组织验收;

  (五)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当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由建设单位在综合验收结论栏内加盖分户验收专用章。

  第九条  分户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户验收方案;

  (二)分户验收小组成员组成;

  (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附表一);

  (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公共部位)》(附表二);

  (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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