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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2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附件1);

  3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册 (单位申报时提交);

  4申请人 《户口簿》原件及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在原企业工作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如职工名册、工资台账、会计记账凭证、工作证、劳动力调配证、企业集资凭证、个人借款借据、奖状、照片、申请参保人员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记载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

  (二)审批。

  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依据个人申报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进行核实;民政部门对申请参保人员进行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确认,根据政策规定计算缴费额,核定基本养老金;人社部门签署审批意见。

  (三)公示。

  经人社部门审批符合条件人员,由原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缴费及待遇发放。

  申请人持审批手续,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并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无法提供原始资料的 “五七家属工”身份认定

  无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参保人,必须由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并按以下办法对其身份进行认定:

  (一)成立企业认定小组。

  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批准,申请人原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身份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小组由原企业或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如厂长、队长、书记、车间主任、班组长、会计、劳资员等,认定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

  (二)听证认定。

  申请人填写 《“五七家属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附件2)。认定小组召开听证会,县 (市、区)人社、财政、社会保险、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对申请人申报的工作履历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

  (三)公示。

  经听证认定符合条件人员由认定小组进行公示。原单位已注销、解体的,由认定小组在原企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审批。

  经听证认定程序认定符合条件人员,报人社部门审批,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施 “富民工程”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是开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千方百计筹措和落实政府补助资金,解决好困难群体缴费问题。要处理好把好事办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关系,搞好政策宣传,细化工作方案,及时处置不稳定因素,切实把富民工程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握政策,积极稳妥推进。要按照 《吉林省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把握 “五七家属工”参保政策,不得随意调整。为便于参保人数的宏观控制,省政府依据1994年底各地各类企业从业人员总量,确定各地参保人数上限,各地不得突破。各级政府在办法试行期间,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为完善制度设计,正式全面推进做好准备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抓落实。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人社部门是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抓好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2“五七家属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

  3“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还款协议书 (样本)

  

  附件1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个人社会保障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原工作单位

 

隶属关系:(省、市、县)属

本人

意见

申请自2011年11月1日按“五七家属工”参保政策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人签字: 年 月日

企业或

企业主管

部门意见

按本人缴费标准的20%,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日

企业注

册证明

申请人所在企业经工商注册登记或经计划部门批准设立。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日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参保证明

经认定,申请人及所在企业均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日

民政部

门备案

已对申请参保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情况进行备案。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日

财政部

门意见

同意申请人原所在企业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日

人社部门

审批意见

经认定,申请人符合“五七家属工”参保政策规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从年 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日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缴费核定

和基本养

老金计发

根据本人申请,依据政策规定核定:本人应缴养老保险费为 元,基本养老金为 元/月。

 

 

(社会保险局公章)

经办人:  年 月日



  说明:此表用16开纸印制,一式3份,1份存入本人档案,1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1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附件2

  “五七家属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原所在企业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简历

起止时间  所在单位做何工作证明人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年 月日

企业

认定

小组

听证

意见

听证结论:

认定小组成员签字:

 

参加听证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日

人社

部门

审批

意见

经办人:日期: 年 月日



  说明:此表仅用于无原始资料人员身份认定。此表用16开纸印制,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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