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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制定的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

  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 〔2010〕21号),推进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民生,维护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坚持政策连续性,与我省国企改革和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以企业、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坚持积极稳妥推进,与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同步进行。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企业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2有主办单位且主办单位是国有企业,并依附于主要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

  (二)人员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 (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三、基本政策

  (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下简称欠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具有缴费能力的,应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财政部门批准,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先一次性补缴50%以上,其余部分由同级政府承债。职工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一次性足额补缴。补缴欠费缓收滞纳金。

  (二)欠费厂办大集体企业,确无能力补缴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职工可从欠费之日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2011年1月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也可按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试行)》(吉政办发 〔2009〕57号)规定参保。

  (三)欠费厂办大集体企业中的漏保职工,从本人应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算起,以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8年以前为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各年度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企业确无能力缴费的,漏保职工可从本人应参保之月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011年1月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也可按吉政办发 〔2009〕57号文件规定参保。

  (四)未参保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可按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本人应参保时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应按吉政办发〔2009〕57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条件核定,享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从补齐养老保险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补发。

  (六)各级政府应制定承债资金偿还计划,妥善安排偿还资金。承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政府承债部分应先予偿还。

  (七)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基准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除本办法明确规定的时间外,其他如欠费核算、承债时间、漏保职工在岗时间等,均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准。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

  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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