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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0]163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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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商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成品油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拍卖、典当、生猪定点屠宰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经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煤炭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须经经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社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烟草专卖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烟草生产经营等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或由工商部门会同、委托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十九)农业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蚕种、食用菌菌种、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业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林区木材加工经营等须经林业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旅游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旅行社经营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盐务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食盐批发、盐资源开发、开办制盐企业等须经盐务管理部门许可、审查同意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三)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信件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等须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四)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经营电信业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通信工程建设(含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及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等须经通信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五)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以及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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