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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0]163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公用服务企业要加强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取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有关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扰乱经济秩序,偷逃国家税收,逃避执法监管,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不公平竞争,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认真抓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工作。

  (二)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大学生创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并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帮助其实现合法经营;对严重危害社会,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查处取缔;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注册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应免予登记注册的经营活动,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对待。

  (三)依法行政,依法准入。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许可事项监督。工商部门要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把好市场准入关。在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申请登记注册前,凡不属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对依法需经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件的,各级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需审批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者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七条规定及时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督促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既分头把关,又齐抓共管,形成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取缔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加强各职能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渠道和工作机制,建立部门间信息抄告制度,实现证照管理信息和整治工作信息互通共享。健全联合执法制度,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查处难度较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知法、学法、懂法、用法、遵纪守法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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