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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确保养老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镇、街道总体规划时,要把社会福利设施,尤其是老年人福利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并尽可能地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养老福利设施建设,编制《2012-2015年养老设施规划》;土地部门要根据冀政办函〔2007〕1号和《养老设施规划》要求,该划拨的划拨,该出让的出让,确保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五、重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市、县都要制定与养老服务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训规划。加强老年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支持创办培养老年服务专业人才的职业技术学院与学校,鼓励大学开设老年管理专业学科,培养老龄工作管理人才。加强基层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水平。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 六、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 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研究制定老年人服务机构建设、护理服务、设施管理、机构运营等各项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办法,建筑设计有标准,检查监督有依据。加快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