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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医疗费用后,应将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交到所在单位。单位汇总后,填写《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及《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两份),于每月1至20日向单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申报。 三、尚未发放社保卡的离休统筹人员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门诊就医 1、持有《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的离休统筹人员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采集相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相关单据。 2、新参加离休统筹无《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的离休干部门诊就医时,需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采集相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相关单据。 3、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医疗费用后,应将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交到所在单位。单位汇总后,填写《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及《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两份),于每月1至20日向单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申报。 (二)住院就医 1、持有《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的离休统筹人员,住院就医时,离休统筹人员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主动出示《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办理入院登记并留存《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离休统筹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离休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交纳。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返还离休统筹人员。 2、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完成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3、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结算数据后,可打印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等相关表单,按要求持相关材料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4、新参加离休统筹无《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的离休干部住院就医时,需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采集相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相关单据。 5、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医疗费用后,应将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交到所在单位。单位汇总后,填写《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及《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两份),于每月1至20日向单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申报。 四、离休统筹人员在异地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离休统筹人员在异地就医应到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相关单据。 (二)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医疗费用后,应将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交到所在单位。单位汇总后,填写《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及《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两份),于每月1至20日向单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申报。 五、区县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区县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及离休统筹人员单位报送的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并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对报送材料不全或信息不一致的应退回申报材料。 (二)区县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医疗费用的初审、复审、外审工作,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沟通,需进一步核查的医疗费用可先予支付,并派外审人员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予以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