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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卫生厅
【颁布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基本药物制度新增试点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开发区卫生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精神,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促进我省新增试点地区更好地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精神,制定《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切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新增试点地区实施;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着力点,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降低药物价格,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

  

  (二)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立足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做到广覆盖、可持续;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切实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部门协调作用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促进基本药物制度有序开展。

  

  (四)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立足省情,统筹城乡,兼顾区域;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新增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相匹配;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平稳推进。

  

  三、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2010年12月,全省新增试点地区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全省65%的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目标。

  

  2、新增试点地区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调整的非目录药品(以下统称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3、建立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措施同步推进。

  

  4、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营,确保医务人员正常待遇不降低,确保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明显下降。

  

  四、工作任务

  

  (一)按时启动实施工作。各新增试点地区应于2010年12月26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12月26日8时起,全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工作按时启动。

  

  (二)做好基础调查工作。各新增试点地区根据本方案要求,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启动之日起,组织开展本地区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见附表),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状况、城乡人口数、财政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人员数及构成薪酬、业务收入分类、财政拨款情况、历史债务情况,在用药物品规数和采购及销售价格、药物销售加成率、药占比、2010年1月-11月药品总收入等本底资料。对实施药品零差率后,药品收入减少情况、对机构运行的影响情况、对职工收入的影响、各级财政应给予的保障经费额度进行科学测算;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与发展的作用、对公共卫生和医疗业务工作运行的影响、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思想状况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预评价

  

  (三)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和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规定,新增试点地区应认真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要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启动时限、政策措施、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和要求。试点方案经市州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同意,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试点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审批工作应在12月2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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