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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0]270号
【颁布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未履行防治工作职责,特别是不按要求发布预(警)报,未开展群测群防工作,未按规定及时应急处置,未按规定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以及未采取防治措施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实行问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各类违法行为,对在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区内擅自从事与防治工作无关的工程建设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持以防为主,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

  

  (一)科学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要突出规划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专项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时,应当纳入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内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批或上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督促建设单位将地质灾害评估、勘查和防治经费纳入项目总预算。各级政府要定期发布地质灾害防治年度方案,将年度防治方案作为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精心安排防治任务,认真落实防治措施。同时做好规划和年度方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严格落实 “三同时”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防范工程项目地质灾害风险。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新建工程建设或者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的各类改扩建工程建设,应当在申请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委托专业资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遵循“三同时”制度,相应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且做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参与验收。对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进一步加大工程治理和移民搬迁力度。工程治理和移民搬迁是一项民生工程、安居工程,也是彻底杜绝地质灾害隐患,消除地质灾害对群众生命和财产威胁最有效的根本办法。要加大对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验收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要积极有序推进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工作。各地必须对移民搬迁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搬迁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所在乡镇(街道)具体抓好落实。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和服务,落实资金和土地等要素保障,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组织开展好拆迁和安置工作。修改完善我市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安置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集中安置,并与农村两房改造、下山移民和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搬迁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荒地。市县两级财政要落实移民搬迁安置经费,适度提高补助标准,对开展集中安置的,在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补助。

  

  四、强化监测预警,加大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

  

  (一)全面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实践证明,群测群防是当前符合我国国情,预防地质灾害伤亡事故的有效举措和现实办法。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扎实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组织工作,将其纳入基层防汛体系。要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应急演练,制作防灾避险明白卡,并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重点抓好监测员队伍建设,每处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落实监测责任人员,做好巡查监测工作,汛期和天气异常时段要加大监测的力度和频率,及时判断和处置险情,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避险场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群测群防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力度,要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落实必要的监测工具和补助,提高其监测能力和水平。健全市、县、乡(镇)、村、点五级群测群防网络,要将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名单和防灾责任区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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