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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0]270号
【颁布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努力提高防治工作水平。在做好“群防”的同时,还要按照群专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技防”在整个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积极运用科技手段进行防灾。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气象、水利等部门,优化整合相关的监测预警资源,提升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研究探索地质灾害发生规律,升级改进现有的地质灾害预(警)报系统,使预警更及时、精细、准确,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建立远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会商系统,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地灾防治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深入开展山区农村地质灾害隐患调查与评价,全面查清重点防治区内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基本情况,为科学防治提供基本依据。

  

  (三)扎实开展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宁波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以汛期和重点防治区域为重点,认真编制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按照管理制度化、建设标准化、手段装备化、反应快速化的要求,着力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达标创建活动,市、县、乡镇(街道)三级要设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着力完善应急装备、成立应急队伍和应急专家组,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备必要的防灾应急车辆和通讯工具等设备,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

  

  五、加强宣传培训,为《条例》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

  

  为顺利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宣传培训一项重要内容,将《条例》宣传纳入普法宣传、平安宣传、综治宣传,通过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载体,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深入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识灾辨灾防灾、自警自护自救的意识和能力,也为在源头上防治灾害打牢扎实的群众基础。同时要加强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宣传,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的责任意识。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特别是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履职尽责意识。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对具体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巡查、监测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采取多种方式,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专题学习培训,深刻领会和正确掌握《条例》的立法宗旨、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依法依规、积极主动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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