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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住宅项目中出资配套建设了垃圾处理站、中水处理系统、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系统的,各市、县应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予以适当补助。 经住宅性能认定终审,未达到相应性能认定等级的,已减免的费用要追缴补齐。 2、《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简称“两书”)要将住宅性能认定内容纳入其中。注明是否参与了住宅性能认定,并标明等级。 3、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升级工作中,要将企业是否参与住宅性能认定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取得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必须有申报住宅性能认定的开发项目。 4、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评先评优的管理。企业参与评优的,其开发项目必须有参与住宅性能认定的;住宅建设项目评优的,必须是经过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 5、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要将企业是否参与住宅性能认定列入重要考核内容,以激励企业通过为消费者提供具有品质保证的住宅产品,取得消费者和全社会的信任。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上,其开发建设的项目经住宅性能认定取得相应等级的(1a-3a),给予适当加分。 企业当年新建住宅项目中没有申报住宅性能认定的,不能被评为2a级信用企业。 6、参与住宅性能认定的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宅性能的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降低住宅性能技术标准。 7、规划设计单位要从规划设计的源头抓好住宅品质的提升。在规划设计时,要推广应用《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通过优化设计,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8、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把设计审查关。对参与住宅性能认定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要依据《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对图纸进行审核,在审查报告中标注住宅性能是否满足相关标准的审查意见。 9、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参与住宅性能认定的建设单位在报送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中,应当包括住宅性能认定的相关材料。否则,不予备案。 (四)培育实施主体,为产业升级转型提供强大支撑 1、依托具备一定规模优势和品牌影响力的城市、开发区、企业,培育扶持一批住宅产业化生产和推广应用基地,为产业化住宅建设提供技术和部品、产品支持。一是各市要扶持建设若干家预制部品生产企业,使生产能力适应产业化住宅建设需要。鼓励规模较大、技术能力较强的构件厂调整产品结构,更新生产线;扶持大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转型为预制部品生产企业;支持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大型企业投资预制部品生产。二是鼓励传统建材企业向以住宅产业化为特点的部品生产企业转型,形成 若干家大型骨干企业。 2、承接、引进北京市建材和住宅部品、产品产业转移,打造若干个环首都圈新型建材和产业化住宅部品、产品生产供应基地。一是鼓励我省环首都14个县市区有实力的住宅产业企业与北京市有关企业开展合作,充分吸收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培育我省住宅产业化开发、设计、生产和施工力量。二是在建立我省的住宅产业化基地过程中,积极引进北京及其他省市、国际先进技术和产品落户,并给予北京市企业以特殊优惠,从而带动和促进我省住宅产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3、整合行业资源,培育住宅产业集团。以市场为导向,整合产业链资源,鼓励开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物流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联合体,或形成优势互补、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型产业集团。力争在 2015 年前,培育 4 至 5 家联合体和大型住宅产业集团。 (五)对产业化住宅建设项目施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资质标准 为确保产业化住宅建设安全和质量,严格控制市场主体准入,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明确投标或竞购主体必须为住宅产业集团或开发、设计、部品生产和施工企业联合体,其资质标准、业绩、技术力量、资信和财务状况必须满足实施产业化项目需要。 (六)强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住宅质量和施工安全 1、对产业化住宅项目,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对于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企业标准在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项审查后,可作为监督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