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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库[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0-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上缴政府性基金结转和结余、八项收入结转和结余参照上述方法处理。

  

  (二)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在每年年末将财政拨款收支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有关明细科目。

  

  1.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支的结转

  

  (1)结转一般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的收入和支出

  

  事业单位当年一般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转不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应当在年末将一般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的收入和支出转入“财政拨款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基本支出结余”科目。

  

  收入类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一般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基本支出结余”科目;

  

  支出类科目,借记“财政拨款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基本支出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科目

  

  (2)结转一般预算财政拨款安排项目支出的收入和支出

  

  事业单位应当在年末将一般预算财政拨款安排项目支出的收入和当年一般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转入“财政拨款结转――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收入类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一般预算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支出类科目,借记“财政拨款结转――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科目。

  

  完成上述处理后,根据有关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按照当年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数额,借记“财政拨款结转――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项目支出结余”科目。

  

  政府性基金收支和八项收入收支参照上述方法结转。

  

  2.使用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项目支出

  

  对于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项目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年末调整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和结转科目金额,将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转入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相应科目。

  

  借记“财政拨款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节育――项目支出结余”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使用政府性基金结余和八项收入结余安排的项目支出参照上述方法处理。

  

  3.上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事业单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等上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时,按实际上缴资金数额或注销的资金额度数额,借记“财政拨款结转”或者“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等科目。

  

  三、有关要求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设置有关明细科目。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充分、合理运用账务处理软件,科学设置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认真分析本单位2010年年末“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余额,并按本通知要求将相关金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结余”(或“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明细科目。

  

  对于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但尚未使用的基本支出财政拨款资金,应当转回至财政拨款结余相关明细科目,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基本支出结余”科目。

  

  对于事业单位在2010年末从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应当予以转回至财政拨款结余相关明细科目,借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基本支出结余”科目。

  

  (二)没有政府性基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设置“政府性基金结转和结余”、“政府性基金支出”和“拨出政府性基金”明细科目。

  

  (三)执行《医院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应当参照上述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设置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有关的备查账簿,详细登记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相关信息。

  

  (五)除本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和辅助账,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自行设置。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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