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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1-05
【实施时间】 2011-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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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处“小金库”问题违纪违法案件;

  (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加大监督力度。

  第十二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局机关各单位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财务管理司确定的收入项目,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对新发生的收入项目,请示财务管理司确认;

  (二)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支付资金,保证支出凭证的合规性,对违反规定的不予报销;

  (三)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务卡管理规定,杜绝扩大范围或超过结算起点使用现金、个人银行卡;

  (四)准确编制预算,保障工作需求;对确需办理的年度无预算或超预算项目,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调整;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逐步实行预算公开、财务公开,增强预算、财务管理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第十三条  设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局机关各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或企业的防治“小金库”工作负责。

第三章 有关财务事项的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召开的三类以下会议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主办的会议,应在税务系统所属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学校或党校召开;会议结束后,发生的会议费未超过预算的,根据会议标准、开支范围、实际参会人数、天数,据实结算;超过预算的,财务部门先核实,再办理预算追加手续;不得在会议结束前,向承办单位预支会议费。

  税务系统所属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学校或党校不能保证会议召开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到定点饭店召开,采取按预算预付部分资金、会后据实结算的方式办理会议费的支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会议承办单位报销与本次会议无关的票据。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单位承办课题调研、规划、宣传、活动类项目,应编制详细的支出预算,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经费开支渠道在局机关相应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开展项目工作需要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的,应列明领取劳务报酬的人员名称、所在单位、具体金额,并经主管局领导批准;支付时应经本人签字;局领导批件、个人签字的凭证,一并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保存。

  项目承办单位不得以包干的名义,使用自制原始凭证套取项目资金,也不得以转包的形式将资金汇至承包单位,在承包单位报销费用。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总局机关培训费相关标准,办理经费支出。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税收业务类培训班,应在税务系统所属培训中心、学校或党校举办,采取按预算预付部分资金、培训结束后据实结算的方式办理培训费的支付。

  第十七条  局机关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应使用银行卡转入个人账户,并制作发放清单。局机关各单位的相关部门,不得虚报冒领或截留个人收入。

  第十八条  局机关各单位办理下列事项取得的发行费或推广费等除稿酬以外的资金,应遵照《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要求,按全额的90%上交办公厅财务部门,列作局机关收入;其余10%可用于个人的劳务补助。

  (一)列入局机关年度计划的出书;

  (二)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编辑印制的资料;

  (三)利用行政资源发行图书、刊物或资料。

  第十九条  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上交的经营收入,应全额列作局机关收入;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经营收入,应全额列作本单位收入。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中央国库。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收入、支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得将应计入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计入工会账簿,不得在工会账簿列支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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