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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各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依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等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防治“小金库”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国家税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