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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1-05
【实施时间】 2011-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各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依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等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防治“小金库”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国家税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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