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颁布时间】 2011-01-13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专业人员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由聘请该专业人员的审计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审计机关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专业人员追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市各大投融资集团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