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13
【实施时间】 2011-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环境卫生监管体制和运行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2.加快垃圾收集站的新建与升级改造。根据《青岛市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导则》,按照科学规划、布局合理的要求,加快垃圾收集站的选址建设和现有垃圾收集站的升级改造。新建与改造的垃圾收集站全部具备降尘除臭、垃圾桶清洗、分类收集、密闭转运功能,设计和建设标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上述垃圾收集站的新建与升级改造费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四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投入,其他三区自行解决。

  3.加快更新配备环境卫生车辆。将四区人力车和机动三轮车全部更新为性能优、低排放的电动车或机动车,直接将垃圾桶运送至收集站,避免垃圾暴露,配备高性能环保压缩转运车辆,实行全过程密闭运输,上述车辆更新配备费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四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投入(其中,高性能环保压缩转运车辆费用市级与四方区按照2:1比例投入),其他三区自行解决。各区负责更新配备性能优良的道路机扫洒水车,提高城市道路保洁质量。

  4.加快建设环境卫生专用停车场。各区均应规划建设本区环境卫生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清洗设施、排水设施,每日清洗车辆,及时排放积存污水。

  (四)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提升职工队伍素质水平

  1.提高环卫工人薪酬。参照国内同类城市环卫工人工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各区将环卫工人工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建设环卫工人周转宿舍和休息间。在各区分别规划建设5000平方米环卫工人周转宿舍;各区负责配备适量的工作休息间;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垃圾作业管理用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建立环境卫生监管体制和运行方式改革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由市领导任召集人,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为成员。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改革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目标责任,加强督查考核。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局。

  (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建设,出台配套政策

  适时修订《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适时制定《青岛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和《青岛市环境卫生监管办法》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编《青岛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加大对环境卫生工作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共同营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适宜人居的生态环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五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2.青岛市环境卫生监管体制和运行方式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一: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卫生工作水平,加快实现打造“中国最洁净城市”的目标,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市政府决定,2011年1月起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具体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生态、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按照“大类粗分、干湿分离、属地负责、条块结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和“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科学规划,统一组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水平,确保“十二五”期间我市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工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方法要求

  (一)试点区域

  每个区分别选择1个机关企事业单位、1所学校、1个农贸市场和1个封闭式居民小区(规模为1000户左右)进行试点。

  (二)垃圾分类标准

  1.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有食堂的,垃圾划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3类;没有食堂的,垃圾划分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

  2.农贸市场:垃圾全部划为厨余垃圾。

  3.居民小区:垃圾划分为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

  (三)垃圾分类投放、收运与处理方法

  1.试点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按照标准,对垃圾进行分类,并将其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分类收集投放容器中,由环境卫生部门统一收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