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1-06
【实施时间】 2011-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无锡市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无锡市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 2011年1月)

  


  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是加快推进转型发展的重要途径与手段,也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综合竞争力、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保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更大力度加快转型发展十二项对策措施的决定》(锡委发〔2010〕3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85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更大力度加快转型发展的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优化能源结构为目标,大力引进和发展清洁能源,用优质能源替代燃煤,逐步减少并严格控制燃煤总量,加快热电联产发展,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将目前以原煤为主的污染型能源结构逐步转变为以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为主的清洁型能源结构;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降低能源消费的增长速度;强化能源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降低重点领域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引导能源需求,调控能源需求总量。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全面推进清洁能源区建设。

  二、工作目标

  在2009年基础上,逐步降低原煤、焦炭消费比重,提高电力、热力、天然气等优质能源比重,加快新能源推广应用步伐。2012年需实现的主要目标是:

  (一)原煤消费量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在2009年基础上下降10%。建成区范围内全面建成清洁能源区,燃煤总量控制在2800万吨/年以内。

  (二)天然气年消费量争取达到15亿立方米。市区天然气汽车达到3500辆,总数比2009年增加500辆。

  (三)混合燃料消费量占常规汽柴油燃料消费总量比重达到5%。

  (四)新能源应用加快,太阳能热水器集热总建筑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光伏太阳能综合应用规模争取达到50兆瓦。市区新能源汽车达到1000辆以上。

  (五)单位gdp能耗在2009年底的基础上累计下降12%。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重点领域能源结构调整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

  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未经节能主管部门节能评估审查和评估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重点加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用煤控制,凡涉及原煤消耗的项目实行环保、经信分级联审制度,优先选择使用天然气、集中供热、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火电、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两高”行业的投资项目,限制“两高”行业产能扩大。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环评关”,不审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能过剩的项目,不审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严把“能评关”,对单位增加值能耗超过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项目一律停止审批。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用能设备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7号)要求,加快淘汰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落后产能,制定淘汰落后产能三年工作计划,并将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地区,落实到各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加快实施化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琉璃瓦和热电四个行业整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到2012年,全市再关停化工生产企业200家以上,化工生产企业总数压减到1500家以下;粗钢总产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钢材总产量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关闭所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工艺的琉璃瓦生产企业;市区热电行业原煤消耗量比2009年压降20%以上。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专项检查,凡是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目录》的用能设备,到2011年底前全部淘汰到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