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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资金,限期完成。 第九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1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三)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竣工初步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非重大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 竣工初步验收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一)、(四)、(五)款的规定。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确定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的时间; (三)竣工验收前稽察完成后,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四)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验收部门视项目类型确定成员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组织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市政园林、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单项验收情况报告和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检查竣工决算资料,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名。 第十六条 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会议代表查阅,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3份,在15日内分送组织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十八条 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要求,及时填报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 (二)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参加; (三)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逐项核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