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管理机构,省属国有交通运输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7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44号)精神,将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领域,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明确“十二五”期间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总体工作目标和分年度工作任务,在拓宽领域、落实政策、改进服务和营造环境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的实施办法,报厅备案。各地、各单位应当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将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7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44号)精神,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现就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领域,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的范围 1、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的原则,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受让等多种方式,投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道路和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客运、现代物流、民航机场等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2、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开放的领域,对民间投资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凡是给予国有及外来投资的政策待遇,民间投资同样享受。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重点领域 3、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采取多种方式参与省高速公路网建设、运营和管理。改革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享有同等待遇,只要具备《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8年第11号令)和《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4〕24号)规定的信誉、资质、业绩、技术、设备、资金和管理能力等条件,可进入有投资回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高速公路项目。 4、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省干线公路重点项目建设。凡纳入我省干线公路发展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民间资本均可投资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重点投资满足收费条件的一级公路建设项目。 5、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行港口岸线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港口、码头和配送物流园区、试点收费航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6、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性运输站场建设。有步骤地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运输场站建设,逐步实现经营性运输站场建设投资社会化。对纳入国家和省级公路运输枢纽中的三级以上经营性客货运输站场建设,国家和省按照“有偿投资、授权经营、滚动发展”的原则和一定的标准进行投资补助,投入的财政性资金按国家资本金进行管理,以股权的形式参与分配,由省交通运输厅授权有关单位进行监管,投资收益用于新的站场建设。 7、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物流园区建设。以建立、发展专业的物流园区和货运市场为契机,完善园区和专业市场的开发机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建园区和专业市场。积极引导不同类型的物流、运输企业进入园区经营,实现统一管理、统一调度、集聚发展,促进运输企业节省运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8、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交通信息化、城市公共交通、农村客运及站场建设等公益性事业建设、运营和管理,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公益事业的扶持力度,给予民营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