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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更新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2007年9月30日印发的《无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锡食药〔2007〕8号)即行作废。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无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造成可能严重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地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平战结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2、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本省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其他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危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危害人数5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危害人数5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危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危害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危害人数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县、区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3.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随即启动特别重大(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即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3.2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事故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准确实施应急处置措施,随时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理情况。 |